案例:
尹某,83岁,患有多种疾病,其经济来源仅为每月领取遗属补助费162元,尚欠1509.40元医药费。她有2个儿子,大儿子每月收入1300元,自1990年起至今未给付过尹某生活费。二儿子收入不固定,现与尹某同住。
尹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年老多病、生活困难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分别给付瞻养费400元、各半负担医疗费1509.40元,并各半负担今后的医疗费。
大儿子同意尹某的请求。二儿子辨称:本人收入不稳定,身体欠佳,同意各半分担尹某的医疗费,但瞻养费只同意每月支付60元。尹某坚持诉请,因双方各执己解,致调解不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审理后判决结果如下:二儿子按月付给尹某瞻养费150元;大儿子按月付给尹某瞻养费400元;尹某的医疗费1509.40元由两个儿子各半负担;今后尹某自负的医疗费凭有效凭证,由两个儿子各半负担。
案例说明: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瞻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瞻养人不履行瞻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瞻养费的权利。"其中所指的瞻养费,包括生活费、必需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等。
本案中的尹某,因收入低,年事高而且体弱多病,要求两个儿子每月支付瞻养费400元并各半承担医疗费的要求应属正当。对于瞻养费的承担应从尹某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及子女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考虑,酌情予以确定。大儿子自愿给付尹某每月瞻养费400元,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二儿子提出每月给付60元的瞻养费用,显然大大低于其自身的平均生活标准,但要求其承担每月400元的费用,又超出他的承受能力,所以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判处他每月支付150元的瞻养费。至于双方对医疗费的负担已达成一致的意见,与法无悖,法院自然也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