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那些途径可以保护?
答:(一)通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作为群众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地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通过自己的工作,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二)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于各主管部门职能的不同,受侵害妇女可以根据受侵害性质的不同,向劳动、人事、计划生育、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公安行政机关等各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向妇女组织投诉,取得妇女组织的帮助。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投诉。有关组织接道投诉后,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最有力的法律手段。同其他手段相比,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性。因此,诉讼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问:妇女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诉讼的,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答:(一)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向被告人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向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属于民事诉讼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属于行政诉讼的,应当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对法院裁决不服怎么办?
答: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期限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计算,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再上诉。上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一般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再诉。
如果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确有错误,可以请求再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侵犯公民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的侮辱、诽谤罪;侵害公民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虐待罪;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婚姻制度的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等。如果妇女遭受上述犯罪行为的侵害,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控告,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血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还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包括所属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项监督制度。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该注意: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机构。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如对区工商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向区政府或市工商局申请;对各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均可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直接主管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手续。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复议要求和理由,申请复议的日期。并且,复议申请书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盖章。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当事人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了申请,在这些障碍消除后1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延长申请期限。
另外,当事人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问:什么是诉讼时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多长?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有效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民事官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起诉,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超逾了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民事案件。
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与两年、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是有区别的:
(一)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二十年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两年、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二)时效期间的性质不同。二十年时效期间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性质上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两年、一年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
问:哪些事项可以公证?哪些事项应当公证?
答:《上海市公证条例》根据本市公证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六大方面近百项可以公证的事项,具体是指:
(一)证明各类法律行为,如各类民事、经济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二)证明各类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者文书,如继承权的享有、出生、死亡、婚姻、亲属、学历、经历等状况;(三)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四)办理货币、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替代物、有价证券的提存;(五)证据保金;
(六)办理与公证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如清点、保管遗产或者其他文书,执行遗嘱,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或者调解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上海市公证条例》还特别规定了以下六方面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二)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三)国有企业的租赁、产权出售及拍卖;(四)房屋的赠与、抵押,外销商品房的买卖、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合同;(五)股票和其他记名有价证券的赠与、继承和灭失;(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问:什么是法律援助?哪些对象可以得到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的对象有三类:一类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类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第三类是:刑事案件中外国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请求发给抚血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社会救助?怎样申请社会救助?
答: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其个人或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有依照《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申请社会救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依照《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规定,需要获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应当以书面形式阐明申请事由,并如实填报个人和家庭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