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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
来源: 2001-08-31 15:13:21
 
 
问:
    国家对妇女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新闻媒介不得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试用期间不合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问:
    为什么要签定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行为来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也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而且有利于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问: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答:
    根据《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其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协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6条还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给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使其有时间全面了解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有关约定条款,双方应在认真商讨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写入合同文本。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合同签订后,可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合同的鉴证,以增强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保障合同的依法履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问:
    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答: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有效时间。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自合同试用期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确立劳动关系,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整个合同期内.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在试用期间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问:
    国家对限制加班加点有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允许延长工作时间?

答:
    国家对用人单位的加班加点采取限制措施,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对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任何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
    按《劳动法》第77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
    (一)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在多少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答: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问:
    女职工在孕期内享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答:
    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护卡,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妊娠女职工加班加点.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及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职工,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合的劳动.妊娠7个月后(含7个月)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工作场所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问:
    女职工在产期内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
    妇女的产期保护,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单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符合晚育年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产假工资的80%.单位调整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应作出勤对待.

问: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答: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内,其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女职工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纯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如路途遥远,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婴儿满1周岁后,经县(区)以上医疗及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产假工资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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