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哪些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的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 离婚时,怎样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侵吞、变卖、转移或者毁损?
答: 在提出离婚诉讼前,由于情况紧急,夫妻一方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提供相应担保。同样,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夫妻一方有出卖、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能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亦可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果发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一方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就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 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怎么办?
答: 离婚后,原夫妻中的一方认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没有遵循法定分割原则;有足够证据证明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之前、之中有隐匿、侵吞、变卖、转移、毁损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被有关部门没收或查封;判决中有遗留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审理条件的,就立案审理,如果财产分割纠纷涉及的是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就应当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未分割完毕的遗漏部分,进行分割。
问: 离婚案件中,有争执又查不清的财产怎么办?
答: 离婚案件中,很多是有争执的财产,双方对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各执一词,争执不休。在对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发生分歧时,主张权利的一方就应该提供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例如购货发票、相片等。如果举不出任何人证和物证,法院也搜集不到证据,对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无法查清的,就只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 无经济收入的家庭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权利?
答: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双方收入多少或有无收入,双方都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即使是无经济收入的家庭妇女,也与其丈夫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对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还作了专门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由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因此双方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凡对重大财产的处分,需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问: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答: 根据《婚姻法》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贯彻以下原则: (1)持男女平等的原则;(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3)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问: 巳出嫁的女儿对父母有继承权吗?
答: 《婚姻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可见,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女儿嫁人了,就剥夺了她的继承权。但是,现实生活较复杂,对巳出嫁女儿的继承权问题,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加以区另对待: 1、女儿出嫁后,对父母仍尽赡养义务的,其继承权同其他继承人平等; 2、女儿出嫁多年,对父母所尽的义务较少。虽享有继承权,但在分配遗产时,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适当少分其份额;3、女儿出嫁多年,对父母未尽义务,如确因困难未履行义务或父母勿需赡养的,享有继承权,如果能赡养而没有赡养的,可以少继承遗产份额,或剥夺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