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现在已引起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世界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专门的法律处罚条例。新婚姻法草案中对家庭暴力规定了具体制裁措施,这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心愿,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
多年来,我们处理过一件件妇女来信、来访事件,我们调查过一宗宗暴力案件,我们接待过一个个被打得鼻青脸肿、皮开肉绽甚至气息奄奄的妇女姐妹,深感家庭暴力的肆虐、危害和严重后果。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甚至也发生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2000年县级以上妇联接待的离婚投诉案件中,就有三分之一以上是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暴力手段由过去的一般打骂向器械殴打、火烧油烫、利刃割肉、性虐待等残忍手段演变。家庭暴力的后果由过去的引起夫妻不和、婚姻解体向着引起孩子身心畸变和引发青少年、妇女及老人犯罪方面“升级”、“恶变”。我们在南通监狱所调查的237个遭受家庭暴力的女犯中就有125个女犯犯罪与家庭暴力直接有关,占52.7%。有的妇女因逃避暴力侵害离家出走,进而为生活所迫去卖淫、诈骗、盗窃、抢劫。所以家庭暴力在破坏妇女、儿童、老人的生存环境的同时,也成为家庭稳定、社会稳定的破坏因素之一,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是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往往被认为是“家务事”得不到处治而使施暴者日益有恃无恐。今天,人民的意志终于铸就了法律的利剑,施暴者再不能逍遥法外而将得到应有的惩处,妇女、儿童、老人将得到有力的保护,作为妇女的“娘家人”感到非常振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有多处对惩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深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可以通过离婚得到解脱。新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对什么叫感情确已破裂,该法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把受家庭暴力侵害作为离婚诉讼的第一个依据,并把它视为“感情破裂”和准予离婚的第一依据。受暴力侵害者可以用离婚的方式永远远离暴力,从而得到身心保护。其次,在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之中,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都对实施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责任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轻者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解、劝阻,重者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更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施暴者的起诉方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损害的,被损害一方若无过失还可获得赔偿。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它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被看作“家务事”而得不到惩处的时代彻底结束了,受害者只要勇敢地拿起婚姻法的武器,依法行事,就可以把施暴者拖上审判台,如伤害严重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可以准予离婚,这就保证了受害一方可以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为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新婚姻法,我们建议及时制订并出台《江苏省关于遏制家庭暴力的意见》,并建立省级“家庭暴力鉴定中心”和“受害妇女求助中心”,在法律条例中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家庭暴力受害级别,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责任,进一步鉴定家庭暴力伤害程度,进一步明确施暴者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特别是婚内民事赔偿责任,把家庭暴力置于法律的严格制裁之中,从而切实保障人们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本文作者葛美云系省妇女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陈芬系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