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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不立案 检察机关可监督
来源: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保涵 2001-08-31 14:46:05
 
 

问:
    前个月的一天晚上9时左右,我与表姊在公园旁的小路上散步。突然两个歹徒临面扑来,将表姊拖拉至10余公足处的树林里,实施强奸。此时,我边跑边高声大叫“抓歹徒”,引来了不少人,其中有两名警察,将两个歹徒带至派出所,我和表姊作为被害人,也一起到派出所,由值班民警作了笔录。我想这事派出所总会有结论的。但谁知事隔两个月,仍无消息。最近,派出所告知,歹徒已经给予台安拘留七天处理了。此事,我们都觉对歹徒处罚太轻了。有人说,这种行为是应亥判刑的。但我们不知该怎么办?               孙小花

答:
     应该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仅处以行政拘留,之当然是不行的。此事,被害人可以向派出所提出,要求其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同时,应当向当地检察院控告,请求检察机关查处。因为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权力,可以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你表姊作为被害人应当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院会依照《刑诉法》的规定,给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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