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徐安琪:
由于一些地区的重婚纳妾、婚外恋和家庭暴力等呈增加趋势,而受害者大多为女性,加上单亲家庭贫困化和离异女性再婚难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遍现象,于是不少人担忧离婚自由在实际上纵容了具有资源优势的男性别觅新欢、抛子离妻继而损害弱势女性的群体利益。其实这种担忧也有偏颇之处:
1、尽管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有钱有势的男子移情别恋甚至重婚纳妾的现象,但我们不能由此断论目前中国社会世风日下、婚外恋及重婚盛行,更不应以此推论离婚自由是那些资源增殖的、有婚外恋的男性之保护伞。国内外文献资料都证实,家庭互动中妻子的婚姻满意度明显低于丈夫,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原告也明显多于男性(占2/3以上)。因此,可以说离婚自由在事实上更多地解放了处于不幸婚姻痛楚中的女性。
2、婚外恋不仅在八、九十年代,即使在五、六十年代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大致占20-30%),故婚外恋既不是近年来西方性文化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引进的直接产物,也未必是具有资源优势的男性的专利。据我们对数千个离婚案的调查统计,所谓的"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即喜新厌旧的"陈世美"在各地的比重均不到5%。况且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因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因此,离婚自由在更大程度上使受害女性解除了婚姻痛苦。此外,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对事实上关系已破裂的夫妻判决不离,具有如下负效应:(1)将使有过错的一方更加恶待配偶,如不尽义务、不给付扶养费、拒绝同房、对配偶进行身体、精神和性虐待或长期出走不归等,甚至激化矛盾、酿成惨案;(2)将导致婚姻、性和爱情的分离,即过错方与第三者非法同居、重婚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有增无减;(3)将鼓励当事人为收集证据或证明清白而把大量精力花费在侦察或反侦察上,这无疑将加剧双方的裂痕和敌意,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消极影响,也与好聚好散的现代文明的离婚方式相悖。
3、全球性的单亲家庭贫困化和离异女性再婚难的问题未必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即在中国尚未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首先,发达国家的单亲家庭不仅比重高而且相当一部分由未婚母亲与非婚生子女组成,而由未婚母亲担任家长的单亲家庭的生活贫困化问题无疑更严重。中国的情况与西方相比有如下不同:(1)由于未婚孕大多作了人工流产,因此,单亲家庭由未婚母亲担任家长的极少;(2)离婚后的子女监护人并非大多由女方承担,而由男女方各自监护的比重差不多,其中农村由男方承担的更多些;(3)中国的男性离婚人口是女性离婚人口的2-3倍,即离异男子的再婚比离异女子更困难而不是相反,因此,以离异女性再婚难来论证女性是离婚自由的受害者毫无根据。
4、女性利益受损更多地反映社会对重婚、家庭暴力等的宽容度和法制的不健全,或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忽略或漠视对无过错方的经济和精神补偿,以及离婚协议或判决的执行难度(如男方隐匿、转移财产,不给付抚养费或女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变更监护人难或探视权无法律保障等),而不应以偏概全地归因于离婚自由的法律制度。因此,修改婚姻法不宜将目标定在限制离婚上,而应在坚持离婚自由和无过错原则的同时,对确实保障弱势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提出可行性的立法建议。尤其对有过错的一方不能姑息、放任,而应通过法律规范的调节,让有过错的一方付出代价,以示训诫并警示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