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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 2001-08-03 18:38:23
 
 
    中国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金一虹:

    在有关《婚姻法》修改的讨论意见中,持坚持离婚自由和应该加以限制这样截然不同意见的双方,往往都言之凿凿地说,这是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无过错离婚和有过错离婚,哪一种制度对妇女更为有利?当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现行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出发点的合理合法性是无可置疑的,问题在于怎样才算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女性主义考虑婚姻法修改,当然离不开生活现实的性别利益结构--第一,男性优势的客观存在,现实中的婚姻规则往往是有利于男性的。从离婚的后果来看,起码现阶段也是不利于女性的。所以,在法律条文上强调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是绝对必要的。但是这一原则运用到实际,我们却常常面对两难选择。

    之所以在维护妇女利益旗帜下,可以引出两种相反的观点,这是因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本身包含内在矛盾)--有利于妇女,对妇女的"什么"更有利?是生存意义上的有利,还是发展层面的有利?是按照妇女自己的需求(比如无论如何也要"保全身份),还是考虑到她的长远利益?是在"婚姻是妇女的'济贫院'水平上保护妇女,还是在把她视为独立主体的意义上保护怎样才算真正有利?婚姻是男女两性最全面的合作,是这样一个融合着经济、精神、文化功能的共同体,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契约,可以单凭物质利益的纽带强行连接。情感尽管不是两个人结合的唯一原因,但在情感的纽带断裂之后,婚姻却很难再维系下去。不能不考虑到婚姻这一特殊性。

    离婚本身也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它可以是女性反抗男权、摆脱不幸婚姻的一种形式,也可以成为男人不负责任地抛弃女人和以便占有更多性资源的手段,所以不能简单说限制有利还是放宽有利。

    妇女本身也是分层的。我们要保护的对象,是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相对独立的妇女,还是相对处于弱势,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多少依赖于男性的妇女?不同发展层次的妇女有不同的需要,没有办法制订一条法律可以使利益需求不同的人"皆大欢喜"、人人有利。向哪头倾斜?这也不是简单地用百分比能解决的问题。

    另一个是有关文明与野蛮的矛盾。女性主义要置疑的是,是否文明的每一个进步,都需要由女性付出代价?比如1950年颁布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的婚姻法,一方面吹响了反封建的号角,而在另一方面却是一些人"改组"家庭和他们的原配"离婚不离家"。此外,女性中又该谁付出代价呢?要知道,处于不同发展层面的女性付出的代价是不同的,比如在有较多发展资源的妇女与几乎没有什么选择的妇女之间。

    所以,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既应该注意到与人类文明发展趋向相符合--在人类生活的规范体系中,强制性规范应该越来越少,自律性规范应该越来越多,以及应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主体性原则,同时,也应使维护妇女,特别是妇女中的弱势群体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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