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小姐,26岁,去年经试用合格后,被一家中外合资公司聘为会计部的正式职工,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同年三月,A小姐喜结良缘,婚后不久A小姐就怀孕了。A小姐既高兴又有些不安,但她还是主动向上级主管汇报了此事。三个月后,公司突然以A小姐不能胜任会计工作为由,发出调离工作岗位的通知,但是该通知中并没有安排A小姐其他的工作岗位。之后的1个月,A小姐每天仍然按时上下班,但是没有具体的活干。1个月过去之后,公司向A小姐正式发出了解聘通知书。
案例说明:
A小姐与该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A小姐怀孕,该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长到哺乳期满。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