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法院审理一宗伤人诉讼案,否定证人证言数量为近年之最
佛山日报讯 记者刘海波报道:昨日,顺德法院否定109名证人的不实证词,审理了一宗伤人诉讼案。采信6名证人的客观证词,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附带民事诉讼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14481.97元。
2007年11月1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赖伟×在顺德龙江仙塘村村委会门口,与原告人赖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与同伴将原告殴打,致使原告当场全身是血倒在地上,被告人赖伟×等人迅速逃离了现场。
赖奋×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急救,所受到的伤主要为左面部,与右胸部,其中左面部被殴致使单个创口达到4厘米。后经过市一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赖奋×为轻伤。
赖奋×回忆当时情景道:“我当时被3人殴打,我拼命爬行,爬到有灯光的地方他们才放过我。”
然而被告赖伟×被起诉后,却向法院提供了多达109名证人的书面证言,这些证言称“赖奋×不是被赖伟×打伤,而是他自己不小心失足撞到现场的木棉树上,导致受伤”。
但经法院认真调查后,发现109人的书面证言,从证据形式上反映,证言在词语表达方式、用词造句、表述内容上高度雷同,甚至完全一致,和其他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明显违反生活常理,故法院认为这些证言不具可信性。
法院详细调查109名证人都提到的木棉树后发现,从辩护人提供的木棉树照片反映,说明被害人撞到树干的木棉树,树干细小、纤弱,结合受害人实际受伤情况,也不可能是被树干相撞造成的结果。
原告律师介绍,法院之前还找到了6名案发现场的证人,分别是黎某和赖某等,“他们的现场证词,与被害人的被打情况相互印证,证明了这起伤人事件。”
最终,法院采信了6名证人的证词,而否定了109名证人的证言,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