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问: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问:参保单位、参保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问: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答:社会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职工参保情况、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参保个人的参保缴费情况、领取社保待遇的领取资格和标准进行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设专门的稽核部门,从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问:社会保险稽核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个人的补缴情况;(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和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以及社保机构认为需要依法稽核的社会保险的其他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吗? 答:可以。参保人如果认为参保单位在为其本人参保时,未按本人的工资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而影响本人日后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设的稽核部门举报投诉。稽核部门根据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问:举报人通过什么途径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 答:举报人可以通过直接来人、来信(函)或来电等方式举报参保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接报的情况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实地稽核。 问: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参保人的举报投诉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根据参保人的举报、投诉,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参保单位与社会保险参保相关的情况,如: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有关的账册、会计凭证等。如果检查发现参保单位存在违反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将依法对参保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问:我单位部分员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我单位能否与员工签订协议,双方约定互不追究责任? 答:根据法律规定,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是有效的,对于单位和员工之间双方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由于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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