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单位要过了试用期才为我们参保,单位的做法对吗? 答:单位的做法是错的。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应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参加社会保险。这种劳动关系的确立,可以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包括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等用工形式,单位都必须为其参保。不管你在这家企业工作多长时间,只要你在这家企业工作,单位就应为你参保。 2.问:单位不为我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 答: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或社保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对你单位进行查处,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将要求你单位为你补办社会保险。社保投诉电话:22313846 3.问:如何申报缴费工资? 答: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参保人及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应按参保人本人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如实申报,不得自行选择;若参保人本人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缴费;低于60%的,按照60%缴费。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参保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越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就越高,因此,员工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督促单位如实申报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单位有责任为员工参保并如实申报其工资。 4.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参保的同一月份内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是否可报销? 答:不能报销。因为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起,并连续缴费满90天后(第91天零时起)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中断缴费超过30天后续保的,视作重新参保。所以上述情况不能报销。 5.问: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答: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送往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发生事故的24小时内凭员工身份证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事故申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逾期不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6.问: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60日内,凭身份证、原单位的辞退证明到居住地的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劳动手册后,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手册》或失业证到所属社保办事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外市户籍劳动者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60日内,本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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