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在本区工作的外市户籍劳动者统称为“农民工”,下同)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区从5月份开始全面推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实施,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很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他们在受到工伤伤害时,依法得到工伤治疗、工伤康复以及残病补偿等权益,对工伤职工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接近52万人,其中本市户籍人员约28万人,农民工约24万人。由于部分企业主缺乏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常以增加经济负担为借口,逃避为员工参保的责任和义务,故我区尚有一部分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这些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因此引发劳资纠纷,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负责此项工作的区社保分局强调,在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时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继续依法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不断扩大员工“四险合一”的参保面;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需达用工人数的100%;三是本市户籍的企业员工要坚持实行“四险合一”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四是农民工要求“四险合一”
参保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四险合一”参保手续,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工只参加工伤保险。
区委、区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将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对区内使用农民工数量较多、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建筑、五金、家具、化工等行业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企业用工人数,为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打好基础;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工作,严厉查处只减不增、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社讯)
编辑:柯伟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