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报道 顺德一家陶瓷机械厂因为拖欠员工工资,近日被区劳动部门发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清离职员工应得工资,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附赔偿金,同时劳动部门对这家企业处罚款15000元。据了解,这是顺德劳动部门今年发出的第一份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部门希望区内企业以此为借鉴,自觉执行劳动法规,特别在春节即将到来的时候,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2006年10月,陈某到顺德某镇劳动管理所投诉,反映某陶瓷机械厂拖欠其2005~2006年期间的工资共34860元。顺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10月11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投诉者陈某是某陶瓷机械厂招用的员工,从事车间管理工作,于2006年9月30日离职,某陶瓷机械厂一直拖欠陈某的应得工资共34860元。对于陶瓷机械厂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部门于去年12月4日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清离职员工陈某的工资共34860元,并对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但这家陶瓷厂一直拒不改正。 顺德区劳动和保障局认为,这家陶瓷机械厂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陶瓷机械厂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离职员工陈某的应得工资共34860元,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陈某加附赔偿金17430元,两款合计52290元。劳动部门同时对厂方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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