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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无效条款

来源: 珠江商报 时间: 2007-12-17 11:11:01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些基本原则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下面列举几种在实践中常出现的无效条款。
  【实例1】本厂实行末位淘汰制,每个季度综合考核一次,排名最后的按照辞退处理。
  【点评】《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这种末位淘汰制度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不合法。
  【实例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劳动者单方终止合同的,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实例3】用人单位在年终按月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发放,超出月工资部分属于提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该约定无效。经济补偿金是事后补偿,不得约定提前支付,年终“双薪”只能是福利,不能当作经济补偿。
  【实例4】劳动者在面试通过后三日内必须由用人单位组织到正规医院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若被证实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用人单位有权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点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
  【实例5】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自愿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点评】此约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实例6】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或者怀孕。
  【点评】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企业在设计劳动合同文本和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避免无效条款,并及时对企业的劳动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无效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要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解决争议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则尽量协商解决,否则在仲裁或者诉讼时会有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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