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山 由环保总局拟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按照《条例》的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据《第一财经日报》)。 这一规定被环保总局和一些专家视为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因为此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是一般不超过20万元。但我以为,规定了最高罚款额,对环保总局履行其保护环境的职责而言,等于自缚手脚,搞得不好,这“100万元以下罚款”还会起到使非法排污合法化的作用。 因为对任何一个打算非法排污的企业主而言,他所考虑唯一因素就是“成本-收益”问题,如果他预期从非法排污中所“节约”的成本低于100万元,那么他可能会觉得排污“不合算”而选择不非法排污。反之,如果他预期从非法排污中“节约”的成本超过了100万元,那么继续非法排污就是“合算”的,他为什么要停止非法排污呢? 从逻辑上说,把处罚非法排污的“最高罚款额”设定为100万元,无疑是源于这样一个假定:任何一家企业从非法排污中获得的收益都不可能超过100万。但我看不出这样的假定有任何的根据。 然而,把“最高罚款额”设定为100万所可能造成的后果,还不仅仅是环保总局自缚手脚这么简单,它还很有可能在客观产生鼓励非法排污的效果。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列维特,在自己的《魔鬼经济学》一书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故事:一家日托中心的管理人员,为了杜绝家长不按时接走孩子的现象,规定对每个迟到的家长罚款3美元。但让他们始料不及的是,这条规定出台之后,不按时接走孩子的家长反而大量增加了。后来他们才沮丧地发现,正是这3美元的罚款使得家长可以心安理得地迟到,因为“反正已经交了罚款”,交了罚款就等于获得了迟到的资格。 如果人性都相通的话,那么这样看来,这样一个“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很有可能会导致出现非法排污企业大量增加的社会后果。因为对企业主来说,既然我已经按照“最高罚款额”交纳了罚金,那我当然就可以继续排污了。在这种情况下,非法排污不仅在经济上是合算的,甚至在道德上的那一点点负疚感,也不复存在了。 总之,我认为,要使罚款对那些非法排污的企业真正有震慑力,最低限度是应该使罚款额超过从非法排污中获得的收益,使非法排污变成一种完全无利可图的行为;最高限度则应该是对非法排污的企业处以天文数字的惩罚性罚款,这种罚款和非法排污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使非法排污变成一种风险极高,有可能导致自己倾家荡产的行为,使企业主不再心存侥幸,从而起到保护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可供生存的净土的目的。从这两个要求来看,环保总局规定违法排污的“最高罚款额”,无异于自缚手脚,是非常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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