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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福利”是一头“双嘴鳄”
马樵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于本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据新华网) 长期以来,我国电能、燃气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都享受着“免费午餐”的特殊待遇。诸如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职工能源消费实行象征性收取费用的“包费制”、对职工能源消费象征性收取最低廉的费用等等,都是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惯常做法。这种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行业福利”,犹似贪婪的“双嘴鳄”,暗中吞噬着能源资源与公众利益。 作为原本唯利是图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之所以敢于向本行业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对职工的能源消费实行象征性收取费用的“包费制”、对职工能源消费象征性收取最低廉的费用等“福利优待”,是因为被职工浪费掉的能源和职工低价使用能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回被转嫁到其他消费者身上。换言之,就是把职工所享受了的“能源福利”费用,都计入能源产品成本,而让普通消费者承担,能源行业采取的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大幅提高能源的社会消费价格。近年来,电能、燃气等能源产品连续性地大幅涨价,不能不说也跟“能源福利”有关。 由此可见,能源生产经营行业长期实行的“能源福利”制度,不啻为是一头贪婪的“双嘴鳄”:一方面,它以放任浪费的恶意形式,严重吞噬着本就愈来愈稀缺的能源资源;另一方面,它把行业职工的“福利性消费”偷偷转嫁给普通消费者,而暗中吞噬着公众的利益。 从能源节约角度讲,身为能源生产经营行业,就更该懂得节约能源的重大意义,因而也就该在能源节约上做好表率;从维护公众角度讲,身为公共产品经营行业,就理当做好诚信经营、不搞价格猫腻的表率。因此,在能源行业严重缺乏行业道德自律的情况下,依法推翻并终止带有既浪费能源、又侵吞公众利益性质的“能源福利制度”,就具有双重的积极意义。 当然,正如其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会遭遇阻碍重重一样,修改了节约能源法,也并不意味着从此就能源行业的顽固坚持了多年的“能源福利”能随之而偃旗息鼓,关键还在于如何对继续我行我素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壮士断腕”般的依法制裁。要消除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能源福利”之弊,就既要依法处置行业浪费能源资源、暗中侵占公众利益等恶意行为,同时也要对其经营收入及使用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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