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 一盒250克的月饼,出厂价是18元,厂家能赚1元左右,纯利润约为5%。到了酒店,零售价就达到78元,减掉宣传、包装、零售等各种成本费,酒店能赚35元,与18元的进价相比,纯利润近200%!研究月饼产业数十年的上海现代食品工作室高级工程师汪国均向记者详述了月饼价格之谜(据《东方早报》)。 对此,在没有禁止性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月饼出厂价纯利5%与酒店纯利近200%之间的巨大差距,以及在月饼委托加工关系中所产生的责任风险承担分配不对称现象,还真有点不太好说。但不容否认的是,这对市场的正常商业伦理关系来说,还毕竟是一个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一个正常的市场秩序、或者说正常的商业关系维持,除了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硬性规范外,应该说合理的商业关系理念也是维持正常市场关系不可或缺的软性约束因素。这也就是说,一个正常合理市场环境的形成,必须在有法律强制性“他律”的同时,还要有相应的商业理念“自律”。否则,市场关系就不能称之为“正常”,并且相关的商业关系最终也肯定不能正常运转。具体就以当前月饼生产与零售利润之间的不对称来说,虽然人们不能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方面对酒店的高利润作出负面评价,但如果人们从商业伦理角度,能对5%与200%的利润巨差、及其相关的产品责任风险分配作一点分析,显然就不难看出其中所有的明显不合理因素的存在。而如此的“不合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可以说是当前商业关系缺乏正常理念的某种映射。 这从社会立场看,如果说一种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必须要同时具备硬性与软性规范约束的话,那一个正常的市场的商业关系,同样也缺不了这样的双向因素约束。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发展中,行为规范的强制性总会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外延上也永远不可能达到穷尽的境界。很难想象,在一个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现代社会关系链条中,如果由于自身过于功利行为而使相关方不能生存或发展,也就是在发展“链条”有断裂危险前提下,自身还会得到很好发展的机会。我想月饼的生产与零售关系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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