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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高于一切

来源: 珠江商报 时间: 2008-06-03 09:35:29
  商报评论员
    去年9月13日,均安镇南沙村部分村民在黄某和冯某的煸动下,围堵、起哄、砸打南沙民警中队大门警用灯箱、警用车辆,致使该中队无法正常工作,并造成1万多元的财物损失。近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参与事件的黄某和冯某,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两年。此事应该引起人们的足够的反思。
  法律是铁面无私的,一条条明文规定就是一个个界限,谁都不能逾越,否则,就将受到严惩。如果这道理参与事件的群众懂的话,那么,是什么原因和心理驱使他们竟视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呢?
  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他们聚众冲击之初必定有着反映诉求的良好初衷,但为何会滑向违法犯罪的陡坡呢?究其原因,肯定过于强调权利的运用,而忽视了义务的承担。在强大的法律大伞庇护下的公民,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应该是相互相承、缺一不可的,倘若只盯住自身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从这一层面而言,我们可以判定,上述闹事群众的法律意识的确有待提高。
  再进一步,如果他们明知后果而对法律置若罔闻,则可能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这,显然也是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同样是不懂法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道理,一人闹事可能是违法,而纠集众人闹事就是犯罪了,这又是一个道理,懂法的人不可能意识不到;以及为了反映诉求,而死抱着把事情闹大的心理,认为闹得越大越能引起重视,诉求越能得到解决———这也是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的,是典型的目无法律的愚昧和错误行径。
  上述事件暴露出了部分群众在法律上的盲区,它的发生是和谐社会的杂音。建设富裕和谐社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呼声。就顺德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人民群众已经逐渐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但,富裕并不等于和谐,这是基本道理。同样的,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看来,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南沙村发生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事应该警醒人们,任何利益的获取、合理诉求的反映,都要在严格法律框架内,按规范的反映程序逐级反映,最终方可达成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结果。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则是与法律对着干,而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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