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谢敏通讯员雷智勇报道 1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被告人张业华、宋泽明、胡大柏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7年8月5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周某步行途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图书馆正门西侧时,因拒绝旁边女子的招嫖要求,被三被告人拳打脚踢,致使周某当场昏迷。经法医鉴定,周立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业华、宋泽明、胡大柏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三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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