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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点击:成都百货大楼家电公司突施“狠招”———将20名顾客列入一份“禁售名单”,规定禁止这些顾客购买特价商品,这份名单将在近日正式下发给旗下的5个家电商城,并统一执行。据悉,商场对顾客进行“封杀”,这在国内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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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当得利者于门外理所应当
法律对于消费者是有着严格的界定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也就是说,除了事实上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外,目的还必须限于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其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就很明显了,商家拒绝的并不是消费者,而是靠特价谋利的“二道贩子”。
市场经济讲究的是秩序与公平,有了这些,市场才能良性发展,市场中的买卖双方才能形成信任的良性互动。成都商家拒绝的这些“黄牛党”,是市场的破坏者。试想,商家特价促销的初衷是把一部分利润让给消费者,使之受益,在买卖双方形成“双赢”局面。可是“黄牛党”在为了谋利,把本属于消费者的利益吞到了自己的肚里,然后再以高价格卖给消费者,破坏的不是市场秩序是什么?另外,如果在促销活动中,由于“黄牛党”的存在,消费者无法买到让利商品,久而久之,就会对商家的信誉度产生怀疑,将有损商家的利益。商家将其拒之门外,应所应当。(中国青年报 作者:马彬)
商场封杀顾客开先例
在开放性的消费市场领域,应该执行的是“三权分离、各司其职”的游戏规则:顾客的消费权、商家的经营权以及独立于消费权和经营权之外的“仲裁权和监督权”。当顾客或商家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正确的途径应该是向“仲裁权和监督权”的拥有者和执行者寻求法律支持。因为开放性的消费市场体系说到本质上就是民主的运作机制,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也都受法律的制约;否则就是越权,而越权就是一种侵权。
成都该商场封杀“不受欢迎的顾客”这一先例的危险性也就在这里:以自身的判断和理性代替消费领域的民主解决机制,没有将有严重不正当消费行为的“不受欢迎的顾客”交由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裁决与处理,而是自行代替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罪与罚”的认定,这种“私力救济”方式一旦获得道德和舆论上的认可和支持并理直气壮地大行其道,其威胁的将是业已初步形成的市场消费的法治化运作机制,最终受损的也将是每一个消费者。道理很简单,每一个消费者都有可能成为“不受欢迎的顾客”。(南方都市报 作者:修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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