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就餐 热油浇身
来源:新浪 2006-10-31 16:23:17

        随父亲在静海一个体餐馆准备就餐的6岁女孩小茹,在经过餐馆门口准备去厕所时,在此处炒菜的老板兼厨师张某猛然回身,结果一锅热油全浇在了小茹的头上,致其被严重烫伤。为追究餐馆老板责任,小茹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承担85%的责任。法院认为,小茹的父亲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方诉称,200569日上午1120分许,小茹与父亲来到被告张某的个体餐馆就餐。在等待上菜期间,小茹要去厕所。在父亲领着她经过餐馆门口时,在饭店门口两侧炒菜的张某正端着盛有热油的锅从左向右猛然回身。结果锅中的热油洒在了小茹的头部和颈部,致其严重烫伤。经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小茹的病情虽有好转,但仍需再次住院治疗。目前,除了被告张某已经支付的5万元外,原告方还产生经济损失5.5万余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等人赔偿。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父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烫伤事故的发生,原告的父亲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偏高,请求法院进行公正判决。

 

  小茹同时还将当时出现在现场的妇女于某告上了法庭。而被告于某表示,她与张某是亲家关系,小茹被油烫伤后,她帮忙将小茹送往医院治疗。该事故与她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小茹的伤情,医院当时诊断为:面颈部及双上肢、躯干热油烫伤40%,深度达17%23%;头发缺损;瘢痕肿生;右侧乳头缺失。

 

  2006912日,小茹当时的伤情被诊断为:头部烧伤后瘢痕化秃发;面部、躯干、双上肢烫伤后瘢痕增生畸形。建议继续外科整形手术辅以激光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在客人经过的门口两侧进行操作,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原告被烫伤。其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主张领着原告出门口,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所花交通费数额偏高,其中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于某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原告方产生的总损失为10万余元,法院判被告承担85%,即人民币8.8万余元,减去已支付的5万元,被告应实际赔偿原告人民币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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