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定金购新房新娘却是他人妻
法院一审判决女方赔偿男方8000元
www.sc168.com2007年10月29日来源:珠江商报
商报记者杨柏松报道本想买套新房与女朋友结婚之后居住生活,不料,在交了1万元定金之后,女朋友竟告知自己早已为人妻,变故的产生,使定金被房产公司依约没收。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男子阿良(化名)恼怒之下将昔日恋人阿慧(化名)推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1万元人民币。
吃饭认识迎宾小姐
阿良是顺德一家工厂的业务主管,因为工作关系,他和客户经常去大良一家饭店吃饭。去年10月的一天,阿良认识了该饭店的迎宾小姐阿慧,被她吸引住了。
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阿良发现阿慧不但长得漂亮,而且性格很好,正是他心目中理想的“白雪公主”。在阿良的努力下,两人很快进入了恋爱角色。为了不辜负美丽可人的准新娘的一片情意,也为了方便婚后的生活,阿良决定在大良购买一套新房。阿良称,在此之前,他曾问过阿慧是否结过婚,她答说没有,并且,阿良说他还往阿慧的老家打过电话,向其父母介绍了自己的年龄、工作单位,求证得知阿慧未结婚。于是,怀着美好的心愿,去年12月28日,阿良拿出1万元,带上阿慧来到大良某楼盘,以双方共同的名义拟购新房一套,并交纳了1万元定金。
结婚泡汤损失定金
不料,交了定金的几天后,阿良来到阿慧所在的饭店,约她一起去交房屋首期款,这时,只有在电影中才能看到的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阿慧告知阿良自己已经结婚。后法院查明,阿慧确于2005年10月与阿雄(化名)登记结婚。
突如其来的变故使阿良的身心受到了不小的打击,而让他更不能接受的是1万元定金的白白损失。据了解,按照房屋认购书第4条的约定,房屋买卖双方要在今年1月4日前签订正式合同,同时,认购书第5条约定,认购方若不能在约定时间里签订正式合同,则出售方不予返还认购定金,并且有权不再另行通知认购方而将该物业另行出售。因为与阿慧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阿良购房已没有实际意义,并且,据阿良诉称,当时购房是以他和阿慧的共同名义进行的,而阿慧后来却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1万元定金被房产公司依约没收。
调解不成走上法庭
虽然心中愤怒,但想到毕竟相恋一场,阿良还是保持了理智,只提出要阿慧赔偿损失掉的1万元。为此,阿慧丈夫阿雄的工作单位、阿良与阿慧所在的居委会都对此进行了调解,不过,都没有结果。于是,今年5月24日,阿良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慧赔偿1万元。
法院认为,阿慧因故意以其未婚欺骗阿良的行为有错误,即有过错,客观上已造成阿良经济损失1万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阿良要求阿慧对其损失购房定金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阿良在没有充分全面了解对方婚姻情况下,草率行事,对造成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阿慧的民事责任。因此,阿良对其定金损失承担20%为宜,余下定金损失80%应由阿慧承担。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阿慧赔偿阿良损失8000元。一审判决后,阿慧已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