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卞广春
为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广东近日印发《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指导意见》,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营商环境制度、完善涉企决策机制、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五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推动运用“法治组合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以法治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大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清理涉企收费,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各地在落实中央措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也是利用一切时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此次,广东结合实际,刀刃向内,以“法治之能”和“政策之力”,在该指导意见中提出18条具体举措,更具有前瞻性的意义。
众所周知,制度性交易成本指因政府的各种制度工具所带来的成本,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企业在遵循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时所需付出的成本,各种税费、融资成本、交易成本等都属于制度性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旨在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供给质量与效率,改善和优化供给结构,通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企业及其地方经济畅行在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轨道上。
连续多年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主体已经倍感轻松。这一方面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等,形成了气候效应,哪个地方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上软、懒、假,哪个地方的呼声就会反馈出来,并影响到政府形象和领导人的工作;另一方面是,营商环境优劣的区域性差异,会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制度性交易成本较低,招商引资事半功倍,反之,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市场主体则可能转身走人。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敢于刀刃向内。政府转变职能,围绕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优化涉企行政监管等,提出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着力点很多,形式也很多。除了持续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对一些企业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去开具各种证明的问题,最大程度减少证明材料数量,减轻市场主体开具合规证明负担等,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都是有很明显实际效果的。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是平衡政府效能和企业负担的关系。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幅度,取决于政府搭建监管服务平台和铸造营商环境的基础,也取决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工作计划和力度。如此形成的“拉锯战”,总体上是以政府降利增负、市场主体增收减负形成的波浪式曲线,体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结果。广东省近年来经济持续稳健向好的状态,表明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注入新动能方面,做了诸多工作。
营商环境“优”无止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非一蹴而就。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坚定不移地跟着中央的步子走,又要结合地方优势,体现地方特色,寻找新的发力点;要不断创新管理流程和服务手段,完善数字政务服务体系,又要关注和借鉴各地及国外的先进经验;要健全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加强市场经济领域立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又要急之所急,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找问题、清路障、破门槛,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